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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国期刊发表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一)期刊发表案件来源狭窄

       在传统的高校法律援助模式之中,援助案件来源基本是由当地司法局派发的案件,或者是由熟人介绍过来寻找帮助,来源途径狭窄,这些来源的案件容易产生各方面的问题,导致高校法律服务资源被浪费。由当地司法局派发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已进入司法程序,此类案件程序完整,案情基本简单,大多是由于特殊原因而被指派的法律援助,因此结案比较简单,比较适合高校法律援助。但是,这类案件基本是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司法局大多是将该类案件分给律所锻炼年轻律师,高校基本很少能够参与其中。现实情况是在案件其他来源途径中,多数社会公众并不信任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更愿意相信律师的能力,因此,导致高校传统的法律援助模式长期面临着案件少、无人问津的尴尬问题,但其实高校法律期刊发表资源是最充沛的,很多案件是可以由法学生解决的,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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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发表援助时间不灵活

       传统的高校法律援助模式是以学生与教师为主体的,但是学生课业繁重,时间并不充沛,参与法律援助只能是一种课外的实践活动,且大一大二的学生对法学尚刚入门,难以处理好法律期刊发表问题,大三大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已经足够成熟,但是考研、考证等方面都是主要任务,面临着升学、就业的压力,时间不够充沛,如若专心处理法律案件需要更多的时间,精力不够。而高校教师并不会每天都在学校,有课才来学校,没课则在处理自己的一些事情,若将法律援助的重担主要交与教师,会加大高校教师的压力,也会影响案件的效率。学生和教师因为自身局限因素而力不从心,这都造成组成人员流动性较大、人员构成不稳定,更难以符合现实需要。

(三)期刊发表出庭诉讼限制学生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是下列人员:(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3)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校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也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因此在出庭时必须得到有关社会团体,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的推荐。在此情况下,高校法律服务机构既不能直接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又丧失承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合理性。这问题在诉讼实践中总是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期刊发表此外,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身份并没有准确界定,在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问题上存在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而在开展法律援助时与法院、行政机关交往过程中通常会受到轻视和忽略,打击到大学生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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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刊发表资金来源匮乏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经费主要来源于高校拨款,经费十分有限,无法支撑法律援助功能完全实现。许多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制约本科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最重要原因是资金不足。具体实践中,在全国仅有几所高校能够得到国际项目资金的援助,期刊发表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申请到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介于法律援助潜在对象规模大,且筹办日常普法事务等活动较频繁,单纯依靠临时性的政府补助与学校拨款是很难满足现实需求,从而导致难以开展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功能也不能完全实现,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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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刊发表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一)期刊发表案件来源狭窄

       在传统的高校法律援助模式之中,援助案件来源基本是由当地司法局派发的案件,或者是由熟人介绍过来寻找帮助,来源途径狭窄,这些来源的案件容易产生各方面的问题,导致高校法律服务资源被浪费。由当地司法局派发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已进入司法程序,此类案件程序完整,案情基本简单,大多是由于特殊原因而被指派的法律援助,因此结案比较简单,比较适合高校法律援助。但是,这类案件基本是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司法局大多是将该类案件分给律所锻炼年轻律师,高校基本很少能够参与其中。现实情况是在案件其他来源途径中,多数社会公众并不信任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更愿意相信律师的能力,因此,导致高校传统的法律援助模式长期面临着案件少、无人问津的尴尬问题,但其实高校法律期刊发表资源是最充沛的,很多案件是可以由法学生解决的,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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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发表援助时间不灵活

       传统的高校法律援助模式是以学生与教师为主体的,但是学生课业繁重,时间并不充沛,参与法律援助只能是一种课外的实践活动,且大一大二的学生对法学尚刚入门,难以处理好法律期刊发表问题,大三大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已经足够成熟,但是考研、考证等方面都是主要任务,面临着升学、就业的压力,时间不够充沛,如若专心处理法律案件需要更多的时间,精力不够。而高校教师并不会每天都在学校,有课才来学校,没课则在处理自己的一些事情,若将法律援助的重担主要交与教师,会加大高校教师的压力,也会影响案件的效率。学生和教师因为自身局限因素而力不从心,这都造成组成人员流动性较大、人员构成不稳定,更难以符合现实需要。

(三)期刊发表出庭诉讼限制学生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是下列人员:(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3)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校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也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因此在出庭时必须得到有关社会团体,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的推荐。在此情况下,高校法律服务机构既不能直接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又丧失承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合理性。这问题在诉讼实践中总是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期刊发表此外,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身份并没有准确界定,在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问题上存在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而在开展法律援助时与法院、行政机关交往过程中通常会受到轻视和忽略,打击到大学生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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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刊发表资金来源匮乏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经费主要来源于高校拨款,经费十分有限,无法支撑法律援助功能完全实现。许多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制约本科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最重要原因是资金不足。具体实践中,在全国仅有几所高校能够得到国际项目资金的援助,期刊发表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申请到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介于法律援助潜在对象规模大,且筹办日常普法事务等活动较频繁,单纯依靠临时性的政府补助与学校拨款是很难满足现实需求,从而导致难以开展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功能也不能完全实现,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