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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探究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一直都是屡见不鲜的事。与成年人相比,他们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法律意识严重不足。而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该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援助范围过小、援助的服务质量偏低、立法分散等,因此,本文将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概论来分析目前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同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
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留守儿童数量不断增加。诸多因素致使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在逐年上升。他们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都处于成长阶段,这也使得他们很难更好地保障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属于在政府的主导下维护弱势群体诉讼权益的重要途径。但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不管是司法实践,还是立法设计,均存在不足之处,需要根据多方面进行逐步的完善,从而达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让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开展。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概念及其特征
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指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者、行为受限者、聋哑者或者是由于经济困难等不能对诉讼费用进行支付的特殊被告,为了确保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证控诉平衡,司法机关可指定律师为其给予辩护。这样就能够看出,其实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是非常大的。通常来说,未成年人的界定在18周岁以下,但是在我国《刑法》中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周岁以上,因此,可以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概括为年满14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者,可获取无偿法律援助的权力。《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14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者,在实施故意伤害导致对方受伤死亡、故意杀人、抢劫、防火、爆炸以及强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属于以上之罪,不给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对比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的自首率要高,因为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常常不具有过大的主观恶性,事后会及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最近几年未成年人的案例能够看出,所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大多为单亲家庭或者留守、犯罪家庭,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与其父母、学校、家庭等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殊的家庭环境让未成人的成长教育被忽略,恶劣的成长环境导致犯罪意识产生,他们对法律意识过于单薄,年龄小,犯罪动机简单,经济条件较为困难,则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重要特征之一。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所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开始逐渐构成,这说明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保障,我国是非常重视的,但就立法设计及其司法实践来说,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还具有一定欠缺。
1、援助范围小,立法分散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并不集中,主要存在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中,缺乏一致的立法规定,则必然会导致该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同时会对未成年被告者该有的权益产生影响,这样也就与最初立法设计的初衷相背道而驰。另外,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所援助的对象仅仅只是局限于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者,而自诉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者及刑事案中的的未成年被害人,却并不被归为援助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一样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该规定表示被害人在公诉案中为诉讼主体,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中并未有相关规定。
2、专业工作者以及援助经费均存在缺乏
      政府拨款是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主要经费之一,其次少数为社会的捐助,但伴随着社会法律援助的需求逐渐上升,案件数量的增多,法律援助过程的事务也是越来越繁琐,这些都导致了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根本无法满足需求量。尤其是在未成年刑事法律救援中,案件差异悬殊,如果采用同样的补贴方式,则难免会让工作人员的心理产生不平衡,也会让其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根据调查,我国每年都会由于资金问题从而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受到延误,更有甚者,会有工作者给予垫付的情况出现,这些都让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受到影响。其次,在专业工作人员方面同样较为缺乏。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专业的工作人员不可或缺,但在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实践中,真正具有法律专业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极少,且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对多种类型的援助进行区分,有些工作者根本就不了解怎么才能帮助未成年人来解决他们的问题,无法实现针对性的服务。
3、申请程序不完善,法律援助质量偏低
      申请程序不完善可以分为两点,首先在《法律援助条例》中将其申请人限定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这样的限定致使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其该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另外,刑事法律援助通常会分阶段进行,未成年被告者所得到的刑事法律援助让司法机关根据诉讼的阶段性而分开,这样做会直接影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性。其次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普遍偏低,主要由于未成年人对法律援助的制度并不熟悉,即便了解,也不知道该使用何种途径来进行控告,有些未成年人甚至会对此产生抗拒心理,均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另外,还有在开庭后才给予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出现,这样好比只是让刑事法律援助走形式,并未起到关键作用。
4、未设立相关监督机制
      虽然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对于律师的执业行为给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也仅仅只是针对于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并不能以此来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准则,另外,在《法律援助条例》中也仅仅只是简单的说明了律师应接受监督,但对于监督的实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总体而言,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监督评价机制上极不完善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对于相关法律固定给予完善,将其援助范围增加
        1、将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化。在法律系统中,《法律援助条例》的位阶并不高,很难体现出其重要性,另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也是极其大的,因此,不能只是单纯的依附《法律援助条例》来对其进行完善。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同样未能和《法律援助条例》进行相互衔接,这些都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太过于分散,致使在社会实践中阻碍重重,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只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政策进行确切落实,才能向广大贫弱群体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2、刑事法律援助受理范围进行扩增。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中,建议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归为其中。现阶段,针对于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法律援助还未进行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上,应该重点对未成年人刑被害人的相关权益保障上进行关注。在社会群体中,未成年人本就趋于弱势,且即便是成年人,在受到人身伤害后,都很有可能会导致身心受到侵害,且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被害人,我国法律更应该对其进行有效保障。
        3、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进行合理增加。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思想的禁锢等诸多因素,有部分家庭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是犯罪后,并不会去主动进行相关的法律诉讼。在该种情况的产生下,如若法律法规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进行硬性规定,则会让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应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因此建议在未成年人出现刑事案件时,适当增加监护人以外的亲属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另外,未成年人本身在具备申请能力时,也可提出申请。
        4、将未成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分化。目前的法律援助中,仅仅只是单纯的帮助未成年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但其实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心理疏导及其人文关怀同样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建议在援助的项目中加入法律咨询、亲属探视、心理辅导等内容,以此才能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放大至最大化。
(二)构建培训机制,提升工作人员的待遇,增加经费来源
        1、经费来源的扩增。经费来源是确保未成人刑事法律援助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部分,首先建议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加入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对援助资金的拨付给予下限设置,对其援助经费的保障义务进行监督。其次,要想将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进行扩增,社会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可寻求多种公益性的援助经费,例如关爱未年人的国际组织等,发挥出刑事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推动作用,将散在资金融合。最后可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合理分配,确保经费的使用。
        2、扩增专业人员,提升待遇。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中,其专业的工作者一直都是非常紧缺,一直是案件多,人力少。因此,建议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主动联系,例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等,与此同时要对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相应的事业单位编制及其经济补贴。另外可对心理辅导类、信息宣传类的专业人员进行招聘,从而才能对未成年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全面开展。
        3、建立培训制度。不管是何种职业,专业能力都是检验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尤其是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建议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对于新入职的人员给予入职前的培训,理论方面可以邀请高校法律专业人员来授课讲解,实践方面可让资历深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未成年人属于特殊的援助主体,工作人员不仅仅需要熟知法律知识,同时,更要学会与未成年人进行身心交流,具有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三)建立监督及其评价机制
       不管是哪种制度的实施,都不能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尤其是目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完善,监督工作的实施更加重要。虽然在法律法规中已经说明援助律师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监督内容,如何实施等均未做出明确说明。总体来说,我国对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监督及其评价上是处于空白阶段的,因此,本文建议,首先建立多方面相综合的刑事法律援助监督体系,给予更多主体监督权。对监督内容的范围增加,不但要事前进行相关审查,同时还要对其是否履行援助职能进行督促,事后给予评价。最后,可向受援助的对象进行意见征询,综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报告,来对其援助效果给予最终评判。对于工作优秀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工作散漫者给予批评惩罚。以此来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05.
2、江勇,张鸿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流程体系构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06):30-134
3、吴羽.论强制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适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04):76-82.
4、韩冰.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司法人权保障[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4):22-26.
5、钱晓峰.少年司法跨部门合作“两条龙”工作体系的伤害模式[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03):38-62.
6、樊荣庆.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与检察制度完善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04):76-83.
7、叶青.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新发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01):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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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探究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一直都是屡见不鲜的事。与成年人相比,他们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法律意识严重不足。而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该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援助范围过小、援助的服务质量偏低、立法分散等,因此,本文将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概论来分析目前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同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
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留守儿童数量不断增加。诸多因素致使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在逐年上升。他们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都处于成长阶段,这也使得他们很难更好地保障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属于在政府的主导下维护弱势群体诉讼权益的重要途径。但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不管是司法实践,还是立法设计,均存在不足之处,需要根据多方面进行逐步的完善,从而达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让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开展。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概念及其特征
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指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者、行为受限者、聋哑者或者是由于经济困难等不能对诉讼费用进行支付的特殊被告,为了确保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证控诉平衡,司法机关可指定律师为其给予辩护。这样就能够看出,其实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是非常大的。通常来说,未成年人的界定在18周岁以下,但是在我国《刑法》中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周岁以上,因此,可以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概括为年满14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者,可获取无偿法律援助的权力。《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14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者,在实施故意伤害导致对方受伤死亡、故意杀人、抢劫、防火、爆炸以及强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属于以上之罪,不给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对比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的自首率要高,因为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常常不具有过大的主观恶性,事后会及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最近几年未成年人的案例能够看出,所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大多为单亲家庭或者留守、犯罪家庭,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与其父母、学校、家庭等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殊的家庭环境让未成人的成长教育被忽略,恶劣的成长环境导致犯罪意识产生,他们对法律意识过于单薄,年龄小,犯罪动机简单,经济条件较为困难,则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重要特征之一。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所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开始逐渐构成,这说明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保障,我国是非常重视的,但就立法设计及其司法实践来说,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还具有一定欠缺。
1、援助范围小,立法分散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并不集中,主要存在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中,缺乏一致的立法规定,则必然会导致该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同时会对未成年被告者该有的权益产生影响,这样也就与最初立法设计的初衷相背道而驰。另外,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所援助的对象仅仅只是局限于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者,而自诉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者及刑事案中的的未成年被害人,却并不被归为援助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一样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该规定表示被害人在公诉案中为诉讼主体,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中并未有相关规定。
2、专业工作者以及援助经费均存在缺乏
      政府拨款是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主要经费之一,其次少数为社会的捐助,但伴随着社会法律援助的需求逐渐上升,案件数量的增多,法律援助过程的事务也是越来越繁琐,这些都导致了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根本无法满足需求量。尤其是在未成年刑事法律救援中,案件差异悬殊,如果采用同样的补贴方式,则难免会让工作人员的心理产生不平衡,也会让其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根据调查,我国每年都会由于资金问题从而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受到延误,更有甚者,会有工作者给予垫付的情况出现,这些都让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受到影响。其次,在专业工作人员方面同样较为缺乏。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专业的工作人员不可或缺,但在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实践中,真正具有法律专业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极少,且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对多种类型的援助进行区分,有些工作者根本就不了解怎么才能帮助未成年人来解决他们的问题,无法实现针对性的服务。
3、申请程序不完善,法律援助质量偏低
      申请程序不完善可以分为两点,首先在《法律援助条例》中将其申请人限定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这样的限定致使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其该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另外,刑事法律援助通常会分阶段进行,未成年被告者所得到的刑事法律援助让司法机关根据诉讼的阶段性而分开,这样做会直接影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性。其次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普遍偏低,主要由于未成年人对法律援助的制度并不熟悉,即便了解,也不知道该使用何种途径来进行控告,有些未成年人甚至会对此产生抗拒心理,均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另外,还有在开庭后才给予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出现,这样好比只是让刑事法律援助走形式,并未起到关键作用。
4、未设立相关监督机制
      虽然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对于律师的执业行为给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也仅仅只是针对于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并不能以此来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准则,另外,在《法律援助条例》中也仅仅只是简单的说明了律师应接受监督,但对于监督的实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总体而言,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监督评价机制上极不完善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对于相关法律固定给予完善,将其援助范围增加
        1、将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化。在法律系统中,《法律援助条例》的位阶并不高,很难体现出其重要性,另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也是极其大的,因此,不能只是单纯的依附《法律援助条例》来对其进行完善。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同样未能和《法律援助条例》进行相互衔接,这些都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太过于分散,致使在社会实践中阻碍重重,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只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政策进行确切落实,才能向广大贫弱群体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2、刑事法律援助受理范围进行扩增。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中,建议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归为其中。现阶段,针对于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法律援助还未进行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上,应该重点对未成年人刑被害人的相关权益保障上进行关注。在社会群体中,未成年人本就趋于弱势,且即便是成年人,在受到人身伤害后,都很有可能会导致身心受到侵害,且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被害人,我国法律更应该对其进行有效保障。
        3、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进行合理增加。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思想的禁锢等诸多因素,有部分家庭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是犯罪后,并不会去主动进行相关的法律诉讼。在该种情况的产生下,如若法律法规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进行硬性规定,则会让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应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因此建议在未成年人出现刑事案件时,适当增加监护人以外的亲属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另外,未成年人本身在具备申请能力时,也可提出申请。
        4、将未成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分化。目前的法律援助中,仅仅只是单纯的帮助未成年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但其实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心理疏导及其人文关怀同样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建议在援助的项目中加入法律咨询、亲属探视、心理辅导等内容,以此才能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放大至最大化。
(二)构建培训机制,提升工作人员的待遇,增加经费来源
        1、经费来源的扩增。经费来源是确保未成人刑事法律援助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部分,首先建议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加入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对援助资金的拨付给予下限设置,对其援助经费的保障义务进行监督。其次,要想将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进行扩增,社会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可寻求多种公益性的援助经费,例如关爱未年人的国际组织等,发挥出刑事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推动作用,将散在资金融合。最后可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合理分配,确保经费的使用。
        2、扩增专业人员,提升待遇。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中,其专业的工作者一直都是非常紧缺,一直是案件多,人力少。因此,建议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主动联系,例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等,与此同时要对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相应的事业单位编制及其经济补贴。另外可对心理辅导类、信息宣传类的专业人员进行招聘,从而才能对未成年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全面开展。
        3、建立培训制度。不管是何种职业,专业能力都是检验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尤其是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建议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对于新入职的人员给予入职前的培训,理论方面可以邀请高校法律专业人员来授课讲解,实践方面可让资历深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未成年人属于特殊的援助主体,工作人员不仅仅需要熟知法律知识,同时,更要学会与未成年人进行身心交流,具有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三)建立监督及其评价机制
       不管是哪种制度的实施,都不能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尤其是目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完善,监督工作的实施更加重要。虽然在法律法规中已经说明援助律师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监督内容,如何实施等均未做出明确说明。总体来说,我国对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监督及其评价上是处于空白阶段的,因此,本文建议,首先建立多方面相综合的刑事法律援助监督体系,给予更多主体监督权。对监督内容的范围增加,不但要事前进行相关审查,同时还要对其是否履行援助职能进行督促,事后给予评价。最后,可向受援助的对象进行意见征询,综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报告,来对其援助效果给予最终评判。对于工作优秀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工作散漫者给予批评惩罚。以此来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05.
2、江勇,张鸿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流程体系构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06):30-134
3、吴羽.论强制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适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04):76-82.
4、韩冰.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司法人权保障[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4):22-26.
5、钱晓峰.少年司法跨部门合作“两条龙”工作体系的伤害模式[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03):38-62.
6、樊荣庆.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与检察制度完善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04):76-83.
7、叶青.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新发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01):8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