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刊发表涉嫌不正当竞争
期刊发表“网红带货”过程中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突出。根据调查,“网红带货”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违法有奖销售。通过设定虚假奖项、故意设定内部人员获奖、兑奖金额超过5万等形式的违法有奖销售,引诱消费者盲目交易。第二,仿冒混淆。以克隆名牌、故意关联他人知名产品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商业诋毁。部分“网红”带货时用“最佳、第一、顶级、最好”等最高级的词汇,将产品与同类产品进行比较,提升自身产品的影响力,诋毁同类产品。此类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二、期刊发表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在带货过程中,“网红”主播为吸引眼球,在直播中经常演唱或播放他人的作品,烘托气氛,为消费者营造欢快的消费环境。首先,其直播行为是为了带货,谋取经济利益,“受众”人群类型之多、范围之广,已经超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其次,未经他人许可,“网红”演唱或播放他人的作品,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分割了原作品受众市场,构成了对原作品的侵犯。最后,在“带货”商品上,还存在着侵犯他人商标使用权、假冒他人专利等多种类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三、“带货网红”法律期刊发表身份定位不清
直播“带货”与电视购物的营销套路一脉相承。学界对“网红带货”的法律期刊发表身份定位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红”属于“推销者”,“网红带货”只是把线下的导购员搬上网络平台,与线下并无实质的差异,只是商家与消费者的连接者;第二种观点认为,消费者之所以选择产品是因为“网红”在“带货”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信赖保证,符合《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代言人”的定义,“网红”属于“广告代言人”,“网红带货”应定义为互联网广告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红带货”与传统的广告代言行为不同,一是广告内容的控制权掌握在“网红”的手中,二是“网红”更像是消费者的代言人,常常表现为消费者谋福利,三是“网红”的权利大于推销者,因此判定“网红”的法律身份应该介于“推销者”和“广告代言人”之间。
四、期刊发表涉嫌逃税漏税
“网红”主播的收入主要来自“用户打赏”“坑位费”和“佣金”等。首先,平台未制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网红”收到金钱直接通过社交平台提现到私人账户。其次,大部分“网红”个人缴纳税收法律意识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税漏税。最后,税务期刊发表机关在“网红带货”领域采取风险自查的缴税模式,缺乏必要的监督。总之,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网红带货”领域成为逃税漏税的灾区,不仅造成了国家大量税收资源的流失,而且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