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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当前论文发表税务部门监管方式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论文发表无差别的服务方式成为营造高质量税收营商环境的瓶颈

       当前,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实施统一的税费服务,在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无差别的服务方式亦影响着税收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近几年,税务总局虽然不断推出系列“减资料、简流程、压时长”的改革措施,但大都是针对常规的申报纳税类业务,对税务行政许可以及需审核审批的相关权力事项涉及不多。同时,税务部门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及相关权力事项的办理流程涉及税务部门内部多个管理机构,出现业务办理多头跑、多次跑甚至异地跑的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擅自增加本地管控流程和机外操作业务的情况,无差别的传统监管思维,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出现一刀切的状况。论文发表如何为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措施,是税务部门实现精细服务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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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发表粗放式的税收执法让征管资源难以为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越来越多且呈多元化发展趋势,税务部门传统粗放式的税收执法模式已难以为继,突出表现在论文发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管理员制度已不适应现代税收监管需要,在一线征管资源配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依然采用逐事逐户全量监管的模式,导致管理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单一的税收执法方式已影响税收执法综合效能,对存在涉税疑点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一般直接采用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等执法方式,一方面现有征管资源配置很难做到对所有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实现违法必究,同时对税收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来讲缺少合理的行政指导、说服教育或约谈警示等,执法方式过于简单,不利于营造引导纳税人自愿、自主遵从的征纳共治执法氛围。如何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针对性地配置在高风险、低信用的纳税人方面,是税务部门实现精确执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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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文发表单一化的违法处置手段效果不佳

       当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手段是行政处罚,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除了金钱损失外基本没有其他代价,整体上存在涉税违法问题(例如:不按期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等)高发、频发、复发的问题,同时税务机关需依照程序先行实施催报催缴等责令限改,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另外,一些纳税人长期欠税、欠缴社保费,对税务部门的催报催缴以多种理由拖延甚至拒不执行,税务部门即使依法采取税收强制,也存在耗时费力、程序复杂和难以执行等问题。纳税人税收违法(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执法成本过高,使得税收执法的威慑力越来越弱。如何有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屡查屡犯、屡教不改以及监管成本高的问题,是税务部门实现精准监管面临的重要论文发表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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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论文发表税务部门监管方式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论文发表无差别的服务方式成为营造高质量税收营商环境的瓶颈

       当前,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实施统一的税费服务,在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无差别的服务方式亦影响着税收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近几年,税务总局虽然不断推出系列“减资料、简流程、压时长”的改革措施,但大都是针对常规的申报纳税类业务,对税务行政许可以及需审核审批的相关权力事项涉及不多。同时,税务部门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及相关权力事项的办理流程涉及税务部门内部多个管理机构,出现业务办理多头跑、多次跑甚至异地跑的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擅自增加本地管控流程和机外操作业务的情况,无差别的传统监管思维,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出现一刀切的状况。论文发表如何为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措施,是税务部门实现精细服务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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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发表粗放式的税收执法让征管资源难以为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越来越多且呈多元化发展趋势,税务部门传统粗放式的税收执法模式已难以为继,突出表现在论文发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管理员制度已不适应现代税收监管需要,在一线征管资源配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依然采用逐事逐户全量监管的模式,导致管理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单一的税收执法方式已影响税收执法综合效能,对存在涉税疑点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一般直接采用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等执法方式,一方面现有征管资源配置很难做到对所有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实现违法必究,同时对税收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来讲缺少合理的行政指导、说服教育或约谈警示等,执法方式过于简单,不利于营造引导纳税人自愿、自主遵从的征纳共治执法氛围。如何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针对性地配置在高风险、低信用的纳税人方面,是税务部门实现精确执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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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文发表单一化的违法处置手段效果不佳

       当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手段是行政处罚,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除了金钱损失外基本没有其他代价,整体上存在涉税违法问题(例如:不按期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等)高发、频发、复发的问题,同时税务机关需依照程序先行实施催报催缴等责令限改,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另外,一些纳税人长期欠税、欠缴社保费,对税务部门的催报催缴以多种理由拖延甚至拒不执行,税务部门即使依法采取税收强制,也存在耗时费力、程序复杂和难以执行等问题。纳税人税收违法(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执法成本过高,使得税收执法的威慑力越来越弱。如何有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屡查屡犯、屡教不改以及监管成本高的问题,是税务部门实现精准监管面临的重要论文发表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