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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构建税收信用监管体系策略和路径的发表论文思考

       关于税收信用监管,税务部门虽然有了充足的政策理论依据和指导,在部分事项和业务中也有了尝试和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但整体上处于碎片化、试点性层面,需要从发表论文体系建设的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将信用监管理念完全融入现行税收征管流程和规范中。具体来讲,税收信用监管体系应当包括实名办税制度、动态信用评价、信用结果应用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四个方面,其中:实名办税制度是前提、动态信用评价是基础、信用结果应用是核心、失信联合惩戒是保障。

一、做实实名办税发表论文制度,筑牢信用监管前提

       实名制政策作为一种约束和引导机制,实质是通过对社会资源配置进行干预,达到调节资源配置,规范社会行为,进而优化社会管理秩序的预期目的,实名办税制度是税收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前提。一方面,实名登记、实名办税是纳税人最基本的信用证明;同时,实名办税制度是企业信用与办税人员个人信用联动的制度前提,有必要从源头上避免因身份冒用情况对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失真。而当前税务部门实名办税制度的薄弱环节是实名信息采集走过场,对实名事项办理过程中办税人员的身份查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实名信息采集与身份查验脱离,对涉税市场主体的不法行为缺乏有力惩戒措施,实名办税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在坚持纳税自主办税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对办税人员身份认证管理,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增强纳税人法律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纳税人基础信用管理与服务。

       一是强化实名办税规范化管理。制定出台加强实名办税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规范实名信息采集工作规范和流程,强化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在办理列明实名事项时的身份查验制度有效落实。

       二是建立实名登记协同服务机制。对接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实现税务实名信息采集前置至企业登记环节,同时合理解决存量户实名信息发表论文采集问题。

       三是创新实名信息监管方式。联合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紧扣企业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管理,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有效解决企业虚假注册、查无下落和企业三类责任人走逃失联、身份冒用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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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信用评价发表论文体系,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信用评价是实施信用监管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内容,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纳税信用积分和评价体系,但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一是在评价方式上要体现联动性。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以推行实名办税为契机,归集办税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之间的联动。即信用评价的对象虽然是市场主体,但影响市场主体信用的关键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必须将相关责任人的个人涉税信用与市场主体关联起来,避免出现一个企业信用不好了换个企业继续干而逃避信用监管的问题。

       二是在积分算法上要体现动态性。目前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积分采用单一的扣分制,未能充分体现一段时间内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动情况,需要综合运用扣分衰减、加计扣分、加额外分等多种方式,有效把纳税人因疏忽偶然失信与严重失信区别开来。

       三是在评价范围上要体现多样性。目前纳入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扣分点主要集中在是否有涉税违法问题,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侧重记录纳税人对自身做出信用承诺的兑现落实情况、对税务机关发出的更正申报提醒的响应情况以及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履行非法定义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适当引入市场主体在其他领域的涉税信用状况,发表论文例如企业在海关的相关信用记录,包括按照社会诚信体系联合惩戒机制,部分市场主体在其他领域的失信行为应可能会影响其便利享受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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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发表论文征管流程规范,彰显信用监管效能

       根据发表论文信用后设监管理论,政府监管部门赋予监管对象一定的监管自主权,引导其建立内部监管体系和开展自我监管,并对这种内部监管机制加以监管。具体到税务部门,将纳税人信用状况作为核心分类标准,全面融入现行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中,在不损减纳税人既有权益的基础上,对符合一定信用条件的纳税人进一步给予实质性的办税便利,并为自愿遵从的纳税人提供精准服务提醒和更正提示,通过限时办结转当场办结、事前审查转事后抽查、资料报送转留存备查等方法,高质量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同步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纳税人实施最严厉管控措施。

       第一,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对符合一定信用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未能完整提交资料,但其愿意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补齐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先行办理,并将纳税人事后承诺履行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对逾期不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进行信用提醒和失信警示,必要时可对原受理事项进行撤销。重点推进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企业转让不动产产权登记两项业务涉及的完税凭证资料前置提交的便利化办理。

       第二,信用等级+留存备查。对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按现有规范应随事项办理一并报送提交的纸质资料可留存备查。紧扣高频事项办理,重点在申报纳税、优惠备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需报送资料)等业务的附列资料报送方面进行试点。

       第三,告知承诺+当场办结。对税务行政许可以及其他权力事项,鼓励纳税人自愿做出信用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第四,服务提醒+更正申报。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本前提,税务机关以服务视角,针对性地提供精准服务提醒,减少纳税人因疏忽发生初次不遵从、防止其税收信用产生负面影响和税收失信行为等级的进一步加重,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税收信用。在现有风险管理框架下,引入信用状况指标,探索以低信用纳税人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的选案机制;对高信用积分的纳税人的非阻断类风险,一般不发起风险应对任务,仅做更正申报的提示提醒,同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抽查机制,对不如实更正申报的,应当从重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黑名单+业务阻断。以发生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屡查屡犯、屡教不改为主要对象,将其纳入税收失信黑名单并对其办税渠道、资料报送、发票领购和开具、税收优惠享受、出口退税等进行限制或阻断,倒逼其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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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表论文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发挥信用监管威力

       失信惩戒,是指称行政主体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托负面信用信息给予相关人以惩处的一类行政行为。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是税收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保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是切实解决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相反执法成本过高,以及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甚至拒不改正状况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保障和“底气”所在。

       一是完善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将税收信用融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框架内,制定出台税收失信办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税收失信行为、记录与认定、发表论文信息共享交换与公示查询、异议处理、联合惩戒等工作流程和规范,从制度上上形成分类惩戒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税收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二是强化协同,确保税收失信联合惩戒落地应用。编制税收失信信息目录,全面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与“信用中国”等主流信用管理网站实现信息共享;建立1+N的税收失信联合惩戒对接落实机制,与相关部门签订税收失信惩戒备忘录,进一步细化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的具体工作路径,推动通过联合奖惩系统与各级政务服务系统对接,实现在相关部门业务系统中的嵌入式应用,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三是发表论文科学监管,创造良好宽松的信用软环境。一方面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服务窗口,广泛开展涉税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另一方面,依法依规实施税收信用监管,严格规范界定税收失信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泛化”。对纳入失信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的对象,以列入“税收失信黑名单”的为主,对非主观故意、偶发涉税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和接受处理的,原则上暂不纳入。

       四是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申诉机制。税务部门在构建税收信用监管新体系过程中,应切实加大涉税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涉税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税务部门在实施失信信息披露或联合惩戒前,应当给予当事人信息确认和申诉机会,防止不当失信信息披露或联合惩戒给纳税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对涉税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要快速响应,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五是协同共治,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的协作护税作用。建立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机构协作机制,支持涉税中介机构在提供鉴证报告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探索与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在对涉税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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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税收信用监管体系策略和路径的发表论文思考

       关于税收信用监管,税务部门虽然有了充足的政策理论依据和指导,在部分事项和业务中也有了尝试和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但整体上处于碎片化、试点性层面,需要从发表论文体系建设的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将信用监管理念完全融入现行税收征管流程和规范中。具体来讲,税收信用监管体系应当包括实名办税制度、动态信用评价、信用结果应用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四个方面,其中:实名办税制度是前提、动态信用评价是基础、信用结果应用是核心、失信联合惩戒是保障。

一、做实实名办税发表论文制度,筑牢信用监管前提

       实名制政策作为一种约束和引导机制,实质是通过对社会资源配置进行干预,达到调节资源配置,规范社会行为,进而优化社会管理秩序的预期目的,实名办税制度是税收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前提。一方面,实名登记、实名办税是纳税人最基本的信用证明;同时,实名办税制度是企业信用与办税人员个人信用联动的制度前提,有必要从源头上避免因身份冒用情况对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失真。而当前税务部门实名办税制度的薄弱环节是实名信息采集走过场,对实名事项办理过程中办税人员的身份查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实名信息采集与身份查验脱离,对涉税市场主体的不法行为缺乏有力惩戒措施,实名办税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在坚持纳税自主办税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对办税人员身份认证管理,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增强纳税人法律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纳税人基础信用管理与服务。

       一是强化实名办税规范化管理。制定出台加强实名办税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规范实名信息采集工作规范和流程,强化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在办理列明实名事项时的身份查验制度有效落实。

       二是建立实名登记协同服务机制。对接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实现税务实名信息采集前置至企业登记环节,同时合理解决存量户实名信息发表论文采集问题。

       三是创新实名信息监管方式。联合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紧扣企业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管理,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有效解决企业虚假注册、查无下落和企业三类责任人走逃失联、身份冒用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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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信用评价发表论文体系,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信用评价是实施信用监管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内容,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纳税信用积分和评价体系,但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一是在评价方式上要体现联动性。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以推行实名办税为契机,归集办税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之间的联动。即信用评价的对象虽然是市场主体,但影响市场主体信用的关键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必须将相关责任人的个人涉税信用与市场主体关联起来,避免出现一个企业信用不好了换个企业继续干而逃避信用监管的问题。

       二是在积分算法上要体现动态性。目前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积分采用单一的扣分制,未能充分体现一段时间内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动情况,需要综合运用扣分衰减、加计扣分、加额外分等多种方式,有效把纳税人因疏忽偶然失信与严重失信区别开来。

       三是在评价范围上要体现多样性。目前纳入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扣分点主要集中在是否有涉税违法问题,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侧重记录纳税人对自身做出信用承诺的兑现落实情况、对税务机关发出的更正申报提醒的响应情况以及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履行非法定义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适当引入市场主体在其他领域的涉税信用状况,发表论文例如企业在海关的相关信用记录,包括按照社会诚信体系联合惩戒机制,部分市场主体在其他领域的失信行为应可能会影响其便利享受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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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发表论文征管流程规范,彰显信用监管效能

       根据发表论文信用后设监管理论,政府监管部门赋予监管对象一定的监管自主权,引导其建立内部监管体系和开展自我监管,并对这种内部监管机制加以监管。具体到税务部门,将纳税人信用状况作为核心分类标准,全面融入现行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中,在不损减纳税人既有权益的基础上,对符合一定信用条件的纳税人进一步给予实质性的办税便利,并为自愿遵从的纳税人提供精准服务提醒和更正提示,通过限时办结转当场办结、事前审查转事后抽查、资料报送转留存备查等方法,高质量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同步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纳税人实施最严厉管控措施。

       第一,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对符合一定信用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未能完整提交资料,但其愿意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补齐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先行办理,并将纳税人事后承诺履行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对逾期不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进行信用提醒和失信警示,必要时可对原受理事项进行撤销。重点推进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企业转让不动产产权登记两项业务涉及的完税凭证资料前置提交的便利化办理。

       第二,信用等级+留存备查。对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按现有规范应随事项办理一并报送提交的纸质资料可留存备查。紧扣高频事项办理,重点在申报纳税、优惠备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需报送资料)等业务的附列资料报送方面进行试点。

       第三,告知承诺+当场办结。对税务行政许可以及其他权力事项,鼓励纳税人自愿做出信用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第四,服务提醒+更正申报。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本前提,税务机关以服务视角,针对性地提供精准服务提醒,减少纳税人因疏忽发生初次不遵从、防止其税收信用产生负面影响和税收失信行为等级的进一步加重,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税收信用。在现有风险管理框架下,引入信用状况指标,探索以低信用纳税人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的选案机制;对高信用积分的纳税人的非阻断类风险,一般不发起风险应对任务,仅做更正申报的提示提醒,同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抽查机制,对不如实更正申报的,应当从重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黑名单+业务阻断。以发生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屡查屡犯、屡教不改为主要对象,将其纳入税收失信黑名单并对其办税渠道、资料报送、发票领购和开具、税收优惠享受、出口退税等进行限制或阻断,倒逼其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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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表论文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发挥信用监管威力

       失信惩戒,是指称行政主体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托负面信用信息给予相关人以惩处的一类行政行为。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是税收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保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是切实解决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相反执法成本过高,以及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甚至拒不改正状况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保障和“底气”所在。

       一是完善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将税收信用融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框架内,制定出台税收失信办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税收失信行为、记录与认定、发表论文信息共享交换与公示查询、异议处理、联合惩戒等工作流程和规范,从制度上上形成分类惩戒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税收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二是强化协同,确保税收失信联合惩戒落地应用。编制税收失信信息目录,全面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与“信用中国”等主流信用管理网站实现信息共享;建立1+N的税收失信联合惩戒对接落实机制,与相关部门签订税收失信惩戒备忘录,进一步细化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的具体工作路径,推动通过联合奖惩系统与各级政务服务系统对接,实现在相关部门业务系统中的嵌入式应用,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三是发表论文科学监管,创造良好宽松的信用软环境。一方面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服务窗口,广泛开展涉税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另一方面,依法依规实施税收信用监管,严格规范界定税收失信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泛化”。对纳入失信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的对象,以列入“税收失信黑名单”的为主,对非主观故意、偶发涉税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和接受处理的,原则上暂不纳入。

       四是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申诉机制。税务部门在构建税收信用监管新体系过程中,应切实加大涉税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涉税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税务部门在实施失信信息披露或联合惩戒前,应当给予当事人信息确认和申诉机会,防止不当失信信息披露或联合惩戒给纳税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对涉税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要快速响应,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五是协同共治,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的协作护税作用。建立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机构协作机制,支持涉税中介机构在提供鉴证报告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探索与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在对涉税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