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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浅析

摘要: 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发布,作为新兴揽储工具及表内理财替代产品的结构性存款余额快速增长。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结构部分 “假”、监管要求不“细”、各种口径不 “一” 等问题。本文就如何在理财业务转型及利率市场化深化阶段,保持结构性存款合规、稳健发展等重要问题开展了相关研究。
关键词:  结构性存款  资管新规    国际经验
一、结构性存款的概念及分类
( 一) 结构性存款概念
     按照央行 《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 ( 试行) 》的统计分类,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 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 务产品。
     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SEC) 的统计分类,结构性产品 ( Structured Prod-ucts) 是指现金流特征依赖于一个或多个指数的产品,或者嵌入了远期或期权或其他证券,并使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以及产品发行人的支付义务依赖于标的物、指数、 利率或现金流的变化的产品。
      从产品本质上看,结构性存款实际为 “存款 + 期权”,收益为 “存款收益 + 期权收益”,即 “固定收益 + 浮动收益”。优势为产品客制化,产生信用增强,存在面额套利,能有效分散投资,缺点是缺乏流动性、产品高度复杂。
( 二) 结构性存款分类
     结构性存款按照不同的角度可以存在多种分类,可以从挂钩标的、收益类型、 本金风险程度、产品流动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分类,目前以挂钩标的分类居多 ( 见表1) 。
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分类_期刊发表





















表 1  结构性存款分类
二、目前结构性存款发展的特点及问题
       资管新规征询意见及正式实施以来,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异军突起,发行规模迅 速增加,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不同于早期外币结构性存款的特点和问题。
( 一) 规模突增: 中小银行占主体且增幅高于大型银行
     从余额角度看,截至2018 年5 月,结构性存款余额达9. 26 万亿元,较2015 年1 月增加 4. 65 万亿元,增幅为 100. 77% ,其中大型银行余额占比为 34. 79% ,中小型银行余额占比为 65. 21% 。从增幅角度看,截至 2018 年 5 月,大型银行及中小型银行较 2015 年 1 月增幅分别为 138. 46% 和 54. 88% 。图 1 和图 2 分别为个人和单位结构性存款占比。
商业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_论文发表









图 1 个人结构性存款
商业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_文章发表










图 2 单位结构性存款
( 二)   结构之假:   变相 “刚兑”,“假” 结构泛滥
    各商业银行将结构性存款作为承接表内理财的主要工具,为迎合客户保本保收 益的需求以及便于经营单位产品销售,普遍将结构性存款中期权部分触发条件设置 为实际情况中不可触发状态,变相将结构性存款包装成为保本保收益理财,实际已 失去结构性部分的功能。
     例如某行挂钩伦敦金的三个月结构性存款,黄金价格在 “期初价格 - 400 美元” 至 “期初价格 + 400 美元” 的区间范围 ( 含边界) 利率为 3. 9% ,否则为 1. 35% 。2018 年 7 月 20 日伦敦洲际交易所发布的下午定盘价为 1 228. 75 美元/ 盎司,结构性存款 3. 9% 利率对应的价格区间为 828. 75 ~ 1 628. 75 美元/ 盎司,上一次突破此区间的价格为 1 646 美元/ 盎司,对应日期为 2013 年 2 月 14 日,因此该笔结构性存款极大概率对应的收益率为 3. 9% ,1. 35% 利率对应的触发条件几乎不存在 ( 见表 2 和图 3) 。











续表








表 2  某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内容










图 3 2008 年以来伦敦洲际交易所下午定盘价
( 三) 监管不细: 虽有原则要求,但未剑指核心
     结构性存款监管要求原本散见在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及理财产品管理等相关办法  中  ( 见表 3) ,2018 年 7 月 20 日最新发布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中,明确规范了结构性存款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准备金及存款保险缴纳的范围,衍生产品部分按照衍生产品管理,且发行人需有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资格, 同时销售部分参照理财销售要求执行。上述监管虽明确基本原则,但未剑指 “假” 结构核心,假结构实为变相刚性兑付,不符合监管初衷,因此未来大概率还会出台   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结构性存款的良性发展。



























续表










表3  结构性存款相关监管要求
( 四) 口径不一: 各行年报口径及销售口径不一
     各行结构性存款年报信息披露口径不一。工行、中行、建行、兴业、光大等银 行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行、华夏银行按照存 款进行披露,其他银行还存在拆分披露或不披露的情况。由于披露口径不一,因此 对各行存款成本的准确性产生负面影响 ( 见表 4) 。
      各行结构性存款销售口径不一。部分行将结构性存款放置在理财栏位进行销售, 销售要求按照理财销售相关规定执行。部分行将结构性存款放置在存款栏位,按照   存款产品进行推荐,未按照理财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4  结构性存款年报会计处理
三、国外及中国香港地区对结构性存款的管理经验
       结构性存款于 20 世纪 80 年代起源于美国,90 年代受当时利率较低、许多国家收益率曲线陡峭以及信用利差低等影响,结构性存款得以迅速发展。经过近 40  年发展,国外对结构性存款的管理已较为成熟。
( 一) 明确权利义务和关注本金风险
     香港证监会  ( SFC)  明确规定了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发行人、保证人、安排人及委托人的资格、责任及义务。英国金融服务局  ( FSA)  重点关注结构性存款的本金风险问题,是否使用不可能实现的标的收益率,本金锁定期问题等。
( 二) 严格规范宣传口径和信息披露
     香港证监会 ( SFC) 要求对非上市结构性产品销售文件及宣传指引的披露标准和呈列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新加坡金管局 ( MAS) 要求只有符合 MAS 关于结构性存款定义的产品,才能在营销材料及产品文件中使用 “存款” 或 “结构性存款” 的字眼,否则视同误导消费者行为。严禁不保本的结构性产品在促销文件中使用 “存款” 字样,并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结构性存款 “不在存款保险范围内”。英国金融服务局 ( FSA) 要求对结构性存款适用更高的信息披露标准,包括公正、充分地描述投资性质,说明客户需做的承诺,揭示产品风险,提及产品的过去表现时应遵 循的表述规定等。
( 三) 引入 “冷静期” 制度
     香港证监会 ( SFC) 为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引入了 “冷静期” 制度,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结构性产品,冷静期至少为五个营业日。新加坡金管局 ( MAS) 提示 “买者自慎”,对于投资期超过 3 个月且复杂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有 7 天的 “冷静考虑期”。
四、相关建议
       目前结构性存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既有宏观层面的问题,又有商业银行自身 的问题,同时也有具体投资者的问题,因此要解决结构性存款发展遇到的问题就要 从上述三个方面着手。
( 一) 宏观层面: 择机有序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
     结构性存款利率远高于一般存款利率,本质上实为存款价格依然受自律机制隐 性限制,利率未彻底市场化造成的。各商业银行迫于存款竞争,只能通过结构性存 款等方式绕开自律机制限制,通过提高价格来吸收存款。因此,只有进一步择机有 序继续深度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渐打破存款利率隐性限制,使存款利率真实反 映存款均衡价格,则结构性存款才能真正摆脱 “假” 结构的现状,逐渐回归结构性存款的本源。
( 二) 宏观层面: 细化监管,规范结构性存款健康发展
     借鉴国外结构性存款监管经验,制定针对结构性存款的专门监管细则,对结构 性存款信息披露、统计口径、产品设计、风险揭示、收益率兑付、风险计提等细节 问题进行逐一规范,破除目前假结构泛滥的现象,提高客户的产品风险认知和足够 的收益波动承受能力,推动结构性存款健康稳定发展。
( 三) 商业银行层面: 找准定位,平衡好规模和利润的关系
     短期内结构性存款仍是各商业银行主动负债的重要来源,但结构性存款客户与  银行业务关联较少,资金稳定性较差,受价格影响波动较大,且成本远高于一般存   款。因此,银行在发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时,要做好总量及比例的配置控制,避免通   过大量或超量吸收结构性存款而带来的巨大利润压力,同时也避免结构性存款占比   过高、波动频繁对银行自身流动性指标的影响。各商业银行要在总体负债业务规划   中找准结构性存款业务定位、客户定位,保持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稳定、合规发展, 避免大幅波动对银行负债业务、监管指标和风险合规的负面影响。
( 四) 商业银行层面: 梳理行内管理,确保合规发展
     及时紧盯监管政策要求,梳理行内结构性存款管理要求,确保结构性存款在产 品设计端、信息披露端、业务统计端、产品销售端合规管理,尤其在销售端严格按 照理财产品销售要求严格执行,充分揭示风险,避免实质刚性兑付承诺,大量出现 违规销售。
( 五) 商业银行层面: 进一步丰富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
     各行需在现有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产品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丰富挂钩标的的品种,在挂钩黄金、汇率、利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标的范围; 同时进一步丰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设计保本 + 浮动收益、保本 + 保部分固定收益 + 浮动收益、部分保本 + 浮动收益等风险类型的产品。差异产品类别,满足不同客户对不同风险等级产品的需求。
( 六) 投资者层面: 转变投资观念,有效识别风险
     结构性存款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要转变 “保本保收益” 的投资理念,充分认识结构性存款与存款及理财的区别,尤其认清结构性存款的衍生交易部分的风险,正确 认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收益波动承受能力,有效选择 适合自身实际需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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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浅析
摘要: 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发布,作为新兴揽储工具及表内理财替代产品的结构性存款余额快速增长。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结构部分 “假”、监管要求不“细”、各种口径不 “一” 等问题。本文就如何在理财业务转型及利率市场化深化阶段,保持结构性存款合规、稳健发展等重要问题开展了相关研究。
关键词:  结构性存款  资管新规    国际经验
一、结构性存款的概念及分类
( 一) 结构性存款概念
     按照央行 《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 ( 试行) 》的统计分类,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 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 务产品。
     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SEC) 的统计分类,结构性产品 ( Structured Prod-ucts) 是指现金流特征依赖于一个或多个指数的产品,或者嵌入了远期或期权或其他证券,并使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以及产品发行人的支付义务依赖于标的物、指数、 利率或现金流的变化的产品。
      从产品本质上看,结构性存款实际为 “存款 + 期权”,收益为 “存款收益 + 期权收益”,即 “固定收益 + 浮动收益”。优势为产品客制化,产生信用增强,存在面额套利,能有效分散投资,缺点是缺乏流动性、产品高度复杂。
( 二) 结构性存款分类
     结构性存款按照不同的角度可以存在多种分类,可以从挂钩标的、收益类型、 本金风险程度、产品流动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分类,目前以挂钩标的分类居多 ( 见表1) 。
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分类_期刊发表





















表 1  结构性存款分类
二、目前结构性存款发展的特点及问题
       资管新规征询意见及正式实施以来,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异军突起,发行规模迅 速增加,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不同于早期外币结构性存款的特点和问题。
( 一) 规模突增: 中小银行占主体且增幅高于大型银行
     从余额角度看,截至2018 年5 月,结构性存款余额达9. 26 万亿元,较2015 年1 月增加 4. 65 万亿元,增幅为 100. 77% ,其中大型银行余额占比为 34. 79% ,中小型银行余额占比为 65. 21% 。从增幅角度看,截至 2018 年 5 月,大型银行及中小型银行较 2015 年 1 月增幅分别为 138. 46% 和 54. 88% 。图 1 和图 2 分别为个人和单位结构性存款占比。
商业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_论文发表









图 1 个人结构性存款
商业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_文章发表










图 2 单位结构性存款
( 二)   结构之假:   变相 “刚兑”,“假” 结构泛滥
    各商业银行将结构性存款作为承接表内理财的主要工具,为迎合客户保本保收 益的需求以及便于经营单位产品销售,普遍将结构性存款中期权部分触发条件设置 为实际情况中不可触发状态,变相将结构性存款包装成为保本保收益理财,实际已 失去结构性部分的功能。
     例如某行挂钩伦敦金的三个月结构性存款,黄金价格在 “期初价格 - 400 美元” 至 “期初价格 + 400 美元” 的区间范围 ( 含边界) 利率为 3. 9% ,否则为 1. 35% 。2018 年 7 月 20 日伦敦洲际交易所发布的下午定盘价为 1 228. 75 美元/ 盎司,结构性存款 3. 9% 利率对应的价格区间为 828. 75 ~ 1 628. 75 美元/ 盎司,上一次突破此区间的价格为 1 646 美元/ 盎司,对应日期为 2013 年 2 月 14 日,因此该笔结构性存款极大概率对应的收益率为 3. 9% ,1. 35% 利率对应的触发条件几乎不存在 ( 见表 2 和图 3) 。











续表








表 2  某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内容










图 3 2008 年以来伦敦洲际交易所下午定盘价
( 三) 监管不细: 虽有原则要求,但未剑指核心
     结构性存款监管要求原本散见在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及理财产品管理等相关办法  中  ( 见表 3) ,2018 年 7 月 20 日最新发布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中,明确规范了结构性存款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准备金及存款保险缴纳的范围,衍生产品部分按照衍生产品管理,且发行人需有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资格, 同时销售部分参照理财销售要求执行。上述监管虽明确基本原则,但未剑指 “假” 结构核心,假结构实为变相刚性兑付,不符合监管初衷,因此未来大概率还会出台   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结构性存款的良性发展。



























续表










表3  结构性存款相关监管要求
( 四) 口径不一: 各行年报口径及销售口径不一
     各行结构性存款年报信息披露口径不一。工行、中行、建行、兴业、光大等银 行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行、华夏银行按照存 款进行披露,其他银行还存在拆分披露或不披露的情况。由于披露口径不一,因此 对各行存款成本的准确性产生负面影响 ( 见表 4) 。
      各行结构性存款销售口径不一。部分行将结构性存款放置在理财栏位进行销售, 销售要求按照理财销售相关规定执行。部分行将结构性存款放置在存款栏位,按照   存款产品进行推荐,未按照理财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4  结构性存款年报会计处理
三、国外及中国香港地区对结构性存款的管理经验
       结构性存款于 20 世纪 80 年代起源于美国,90 年代受当时利率较低、许多国家收益率曲线陡峭以及信用利差低等影响,结构性存款得以迅速发展。经过近 40  年发展,国外对结构性存款的管理已较为成熟。
( 一) 明确权利义务和关注本金风险
     香港证监会  ( SFC)  明确规定了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发行人、保证人、安排人及委托人的资格、责任及义务。英国金融服务局  ( FSA)  重点关注结构性存款的本金风险问题,是否使用不可能实现的标的收益率,本金锁定期问题等。
( 二) 严格规范宣传口径和信息披露
     香港证监会 ( SFC) 要求对非上市结构性产品销售文件及宣传指引的披露标准和呈列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新加坡金管局 ( MAS) 要求只有符合 MAS 关于结构性存款定义的产品,才能在营销材料及产品文件中使用 “存款” 或 “结构性存款” 的字眼,否则视同误导消费者行为。严禁不保本的结构性产品在促销文件中使用 “存款” 字样,并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结构性存款 “不在存款保险范围内”。英国金融服务局 ( FSA) 要求对结构性存款适用更高的信息披露标准,包括公正、充分地描述投资性质,说明客户需做的承诺,揭示产品风险,提及产品的过去表现时应遵 循的表述规定等。
( 三) 引入 “冷静期” 制度
     香港证监会 ( SFC) 为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引入了 “冷静期” 制度,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结构性产品,冷静期至少为五个营业日。新加坡金管局 ( MAS) 提示 “买者自慎”,对于投资期超过 3 个月且复杂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有 7 天的 “冷静考虑期”。
四、相关建议
       目前结构性存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既有宏观层面的问题,又有商业银行自身 的问题,同时也有具体投资者的问题,因此要解决结构性存款发展遇到的问题就要 从上述三个方面着手。
( 一) 宏观层面: 择机有序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
     结构性存款利率远高于一般存款利率,本质上实为存款价格依然受自律机制隐 性限制,利率未彻底市场化造成的。各商业银行迫于存款竞争,只能通过结构性存 款等方式绕开自律机制限制,通过提高价格来吸收存款。因此,只有进一步择机有 序继续深度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渐打破存款利率隐性限制,使存款利率真实反 映存款均衡价格,则结构性存款才能真正摆脱 “假” 结构的现状,逐渐回归结构性存款的本源。
( 二) 宏观层面: 细化监管,规范结构性存款健康发展
     借鉴国外结构性存款监管经验,制定针对结构性存款的专门监管细则,对结构 性存款信息披露、统计口径、产品设计、风险揭示、收益率兑付、风险计提等细节 问题进行逐一规范,破除目前假结构泛滥的现象,提高客户的产品风险认知和足够 的收益波动承受能力,推动结构性存款健康稳定发展。
( 三) 商业银行层面: 找准定位,平衡好规模和利润的关系
     短期内结构性存款仍是各商业银行主动负债的重要来源,但结构性存款客户与  银行业务关联较少,资金稳定性较差,受价格影响波动较大,且成本远高于一般存   款。因此,银行在发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时,要做好总量及比例的配置控制,避免通   过大量或超量吸收结构性存款而带来的巨大利润压力,同时也避免结构性存款占比   过高、波动频繁对银行自身流动性指标的影响。各商业银行要在总体负债业务规划   中找准结构性存款业务定位、客户定位,保持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稳定、合规发展, 避免大幅波动对银行负债业务、监管指标和风险合规的负面影响。
( 四) 商业银行层面: 梳理行内管理,确保合规发展
     及时紧盯监管政策要求,梳理行内结构性存款管理要求,确保结构性存款在产 品设计端、信息披露端、业务统计端、产品销售端合规管理,尤其在销售端严格按 照理财产品销售要求严格执行,充分揭示风险,避免实质刚性兑付承诺,大量出现 违规销售。
( 五) 商业银行层面: 进一步丰富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
     各行需在现有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产品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丰富挂钩标的的品种,在挂钩黄金、汇率、利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标的范围; 同时进一步丰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设计保本 + 浮动收益、保本 + 保部分固定收益 + 浮动收益、部分保本 + 浮动收益等风险类型的产品。差异产品类别,满足不同客户对不同风险等级产品的需求。
( 六) 投资者层面: 转变投资观念,有效识别风险
     结构性存款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要转变 “保本保收益” 的投资理念,充分认识结构性存款与存款及理财的区别,尤其认清结构性存款的衍生交易部分的风险,正确 认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收益波动承受能力,有效选择 适合自身实际需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