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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体现“全过程”逻辑特征的各项民主论文发表制度

       论文发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如何在制度实践中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功能提出了三项具体工作的要求,即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在实践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项价值要求,就是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的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着重落实的三项“具体的”“现实的”工作进行。

(一)论文发表要重视体现人民民主“全过程”特征的民主制度设计的“完整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人民民主的制度主体。我国的人民民主是通过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的,因此,对人民民主的“全过程”要求反映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上必须做到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有始有终”。根据现行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省以下乡镇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宪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6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由上述论文发表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每届任期制度具有“闭环性”特征,制度上所设计的任期“起点”和“终点”都相对较为清晰,但也存在着需要加以研究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从制度逻辑来看,没有人民代表,就没有人民代表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可以合理地推论,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法定的任职期限内,人民代表的职务是依法有效的,但这个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特征的人民代表任职期限制度在现行宪法、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没有加以明确,故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属于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应当加以完善的制度。事实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如果没有当选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的,在依法启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选举程序后尤其是依法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后基本上处于履职“休克”状态,“人未走茶就凉”的现象导致了人民代表任职期限上的“非闭环性”,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要求不相吻合。建议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时,应当由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和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共同参加,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应当召开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来宣告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履职期限终止,同时宣告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履职期限终止,并作出决定,授权本届人大常委会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之前,代表本届人大向新一届人大进行相关工作的交接,切实保证两届人大在任期制度上的“无缝对接”。在进行上述制度完善的同时,可考虑在新一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由上一届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本届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而不是目前采取的由新一届人大会议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就能保证一届人大及其人民代表履职的完整性以及同届人大所反映和代表的民意的前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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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发表要保证人民作为人民民主主体的“全过程参与”能力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中心词是“人民民主”,因此,社会主义民主要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实践中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首先必须服从民主价值制度化、法律化的一般论文发表规律。“全过程”“人民”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的条件和要求,其中,最关键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要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全过程”在法律上的特征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治宣传、守法等等一系列法治活动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必须始终关注“人民民主”的主体——人民之存在和有效地发挥作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体现得尤为彻底和充分。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上述规定通过具有全称概念逻辑指称特征的“一切权力”与“各种途径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深刻地揭示了“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时空特性,也就是作为“人民民主”主体的人民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所有环节和每一个节点始终“在场”,这是人民民主存在、发展和发挥自身功能的制度条件和法律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其他任何形式民主的本质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为了体现“全过程参与”的人民民主特性,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各项具体的民主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立法民主性、人大议决民主性、执法民主性、审判民主性、检察民主性等等国家治理行为的民主特征。要加大公民的立法参与,立法前的立法论证、立法中的立法听证、立法后的立法评估应当建立专门化的公民参与机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所举行的各种类型会议应当增设普通公民旁听席,任何公民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并得到批准后都可以出席各级人代会会议,同时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要扩大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领域和范围,对于行政决策也要建立常规化和制度化的公民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看法;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展普通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论文发表途径;在基层农村社区建立以村民小组组长为主体的“人民联络员”制度,加强乡镇基层人民政府与农村村民的沟通与联系,要建立有效的“下情上达”以及“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制度等等。

       “全过程参与”重在提升作为“人民民主”主体的“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实际能力,在制度上和法律上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途径,来真正落实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始终不渝地将人民置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位置,全面和系统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求。

三、论文发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及人民代表“全过程履职”制度

       要使得人民民主“全过程”的逻辑特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除了要在制度上保障作为“人民民主”主体——人民始终“在场”之外,“全过程”的制度化、法律化主要体现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民主价值功能的不间断性、连续性,也就是说,作为人民民主的主体,人民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法律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的履职活动或行为必须具备“全时程”“无断点”“无间歇”的时间特性。

       所谓“全过程履职”的不间断性指一经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在法定的任职期限内必须有效履行任期内的各项职责,不能在短时间内因为频繁的工作调动导致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缺少法定数额的人民代表而不得不经常性地启动代表补选程序。不间断性也表现为要在制度上解决目前我国以兼职代表为主体的人民代表制度存在的履职上的“间歇性”问题。由于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绝大多数来自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履行人民代表法定职责的同时还要履行自己职业岗位上的各项职责和事务,因此,在代表选民或选举单位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方面其履职行为存在着“间歇性”,而“全过程”对人民民主的要求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逐渐“专职化”,要在制度上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始终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在目前很难从整体上实现各级人大人民代表“专职化”的情形下,至少要做到各级人大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全职化”,也就是说,各级人大常设机构组成人员一经选举程序当选后,就应当依法停止原先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不仅仅限于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要“全职”履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直到按照法定程序宣告终止履职时为止。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经选举产生,除非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获得休假之外,应当“全日制”上班履行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职责,由此可以确保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在一届人大任期内自始至终“全过程”有效地“在场”,并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各项宪法和法律权力。

       所谓“全过程履职”的连续性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必须要在制度上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不能出现时间上的“断点”和“错位”。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履职的法定期限要以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组成为节点,由此未当选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的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也应当履职直到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组成为止,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组成之前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尚未任期届满期间一旦出现紧急状态需要召集临时人代会时就会产生国家权力组织体制上的“真空”,人民权力的有效行使就无法得到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全过程”保障。连续性还包括在法定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职期间,如果遇到紧急状态需要推迟召开人代会或者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应当通过确定严格的人代会会议制度来保证不因为紧急状态的发生影响各级人大依法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此外,如果遇到如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的情形,必须要建立上级人大常委会临时代行下级人大履行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法定职责的制度,要保证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律上和制度上自始至终的“合法存在”,不能发生“权力真空”。“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始终合法地存在,并代表人民有效地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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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才能具体化、细节化,与此同时,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都必须要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治理结构中有序作出。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一样都必须渗透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和全过程。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必须始终不渝地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结合在一起,才能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治理结构必须依赖科学论文发表和高效的“协商”机制以及在协商基础上形成有效的“统筹”机制,“全过程”不可能自动发生,必须要学会“统筹”技术,主动设计,主动布局,才能让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治理机制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最大的治理效能。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真正地让人民民主的各项价值要求渗透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才能有效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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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体现“全过程”逻辑特征的各项民主论文发表制度

       论文发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如何在制度实践中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功能提出了三项具体工作的要求,即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在实践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项价值要求,就是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的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着重落实的三项“具体的”“现实的”工作进行。

(一)论文发表要重视体现人民民主“全过程”特征的民主制度设计的“完整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人民民主的制度主体。我国的人民民主是通过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的,因此,对人民民主的“全过程”要求反映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上必须做到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有始有终”。根据现行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省以下乡镇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宪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6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由上述论文发表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每届任期制度具有“闭环性”特征,制度上所设计的任期“起点”和“终点”都相对较为清晰,但也存在着需要加以研究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从制度逻辑来看,没有人民代表,就没有人民代表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可以合理地推论,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法定的任职期限内,人民代表的职务是依法有效的,但这个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特征的人民代表任职期限制度在现行宪法、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没有加以明确,故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属于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应当加以完善的制度。事实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如果没有当选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的,在依法启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选举程序后尤其是依法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后基本上处于履职“休克”状态,“人未走茶就凉”的现象导致了人民代表任职期限上的“非闭环性”,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要求不相吻合。建议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时,应当由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和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共同参加,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应当召开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来宣告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履职期限终止,同时宣告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履职期限终止,并作出决定,授权本届人大常委会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之前,代表本届人大向新一届人大进行相关工作的交接,切实保证两届人大在任期制度上的“无缝对接”。在进行上述制度完善的同时,可考虑在新一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由上一届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本届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而不是目前采取的由新一届人大会议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就能保证一届人大及其人民代表履职的完整性以及同届人大所反映和代表的民意的前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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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发表要保证人民作为人民民主主体的“全过程参与”能力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中心词是“人民民主”,因此,社会主义民主要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实践中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首先必须服从民主价值制度化、法律化的一般论文发表规律。“全过程”“人民”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的条件和要求,其中,最关键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要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全过程”在法律上的特征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治宣传、守法等等一系列法治活动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必须始终关注“人民民主”的主体——人民之存在和有效地发挥作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体现得尤为彻底和充分。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上述规定通过具有全称概念逻辑指称特征的“一切权力”与“各种途径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深刻地揭示了“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时空特性,也就是作为“人民民主”主体的人民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所有环节和每一个节点始终“在场”,这是人民民主存在、发展和发挥自身功能的制度条件和法律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其他任何形式民主的本质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为了体现“全过程参与”的人民民主特性,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各项具体的民主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立法民主性、人大议决民主性、执法民主性、审判民主性、检察民主性等等国家治理行为的民主特征。要加大公民的立法参与,立法前的立法论证、立法中的立法听证、立法后的立法评估应当建立专门化的公民参与机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所举行的各种类型会议应当增设普通公民旁听席,任何公民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并得到批准后都可以出席各级人代会会议,同时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要扩大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领域和范围,对于行政决策也要建立常规化和制度化的公民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看法;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展普通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论文发表途径;在基层农村社区建立以村民小组组长为主体的“人民联络员”制度,加强乡镇基层人民政府与农村村民的沟通与联系,要建立有效的“下情上达”以及“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制度等等。

       “全过程参与”重在提升作为“人民民主”主体的“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实际能力,在制度上和法律上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途径,来真正落实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始终不渝地将人民置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位置,全面和系统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求。

三、论文发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及人民代表“全过程履职”制度

       要使得人民民主“全过程”的逻辑特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除了要在制度上保障作为“人民民主”主体——人民始终“在场”之外,“全过程”的制度化、法律化主要体现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民主价值功能的不间断性、连续性,也就是说,作为人民民主的主体,人民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法律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的履职活动或行为必须具备“全时程”“无断点”“无间歇”的时间特性。

       所谓“全过程履职”的不间断性指一经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在法定的任职期限内必须有效履行任期内的各项职责,不能在短时间内因为频繁的工作调动导致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缺少法定数额的人民代表而不得不经常性地启动代表补选程序。不间断性也表现为要在制度上解决目前我国以兼职代表为主体的人民代表制度存在的履职上的“间歇性”问题。由于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绝大多数来自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履行人民代表法定职责的同时还要履行自己职业岗位上的各项职责和事务,因此,在代表选民或选举单位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方面其履职行为存在着“间歇性”,而“全过程”对人民民主的要求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逐渐“专职化”,要在制度上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始终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在目前很难从整体上实现各级人大人民代表“专职化”的情形下,至少要做到各级人大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全职化”,也就是说,各级人大常设机构组成人员一经选举程序当选后,就应当依法停止原先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不仅仅限于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要“全职”履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直到按照法定程序宣告终止履职时为止。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经选举产生,除非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获得休假之外,应当“全日制”上班履行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职责,由此可以确保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在一届人大任期内自始至终“全过程”有效地“在场”,并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各项宪法和法律权力。

       所谓“全过程履职”的连续性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必须要在制度上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不能出现时间上的“断点”和“错位”。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履职的法定期限要以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组成为节点,由此未当选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的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也应当履职直到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组成为止,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组成之前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尚未任期届满期间一旦出现紧急状态需要召集临时人代会时就会产生国家权力组织体制上的“真空”,人民权力的有效行使就无法得到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全过程”保障。连续性还包括在法定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职期间,如果遇到紧急状态需要推迟召开人代会或者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应当通过确定严格的人代会会议制度来保证不因为紧急状态的发生影响各级人大依法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此外,如果遇到如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的情形,必须要建立上级人大常委会临时代行下级人大履行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法定职责的制度,要保证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律上和制度上自始至终的“合法存在”,不能发生“权力真空”。“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始终合法地存在,并代表人民有效地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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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才能具体化、细节化,与此同时,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都必须要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治理结构中有序作出。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一样都必须渗透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和全过程。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必须始终不渝地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结合在一起,才能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治理结构必须依赖科学论文发表和高效的“协商”机制以及在协商基础上形成有效的“统筹”机制,“全过程”不可能自动发生,必须要学会“统筹”技术,主动设计,主动布局,才能让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治理机制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最大的治理效能。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真正地让人民民主的各项价值要求渗透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才能有效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